中国证券网讯(记者 李苑)11日财政部发布的《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》(以下称“通知”)对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作了补充,多位财税人士就此对中国证券网记者表示,补充政策使建筑业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得到明确,对行业总体利好。
通知提出,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、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,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、混凝土、砌体材料、预制构件的,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
“只要建筑单位采取甲供钢材、天河搬家公司价格混凝土等方式就适用简易计税,这在此前是没有明确的。”中汇浙江税务授薪合伙人注册税务师董智表示。
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表示,由于简易计税方法与营改增类似,有助于防止因营改增导致的税负增加。
通知要求,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,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;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,应在收到预收款时,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,应预缴增值税。其中,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%,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%。
在董智看来,预缴增值税使缴税负担延迟,可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。
王冬生认为,明确预收款在劳务发生地预交税的方式,有助于平衡劳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的利益关系。尽管可能加大纳税人的遵从成本,但是有助于打破建筑市场的地区分割,形成统一的建筑市场。